(2015)宁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蒋兆玲与刘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兆玲,刘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39号原告蒋兆玲,退休职工。被告刘榕,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兆玲与被告刘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兆玲以被告���榕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兆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兆玲负担。审判员 农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 何 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