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瑞安市环球包装印刷机械厂与陈长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环球包装印刷机械厂,陈长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578号原告瑞安市环球包装印刷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孙进。被告陈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环球包装印刷机械厂诉被告陈长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瑞安市环球包装印刷机械厂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环球包装印刷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环球包装印刷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0元,由原告瑞安市环球包装印刷机械厂承担。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