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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金飞龙与王乃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飞龙,王乃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金飞龙。被告:王乃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飞龙与被告王乃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