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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杨与宋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67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某,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 李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