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姚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刑初字第0014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振磊(通过远程视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的轿车行驶至山塘街北浩弄路口时,追尾魏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的轿车。姚某弃车逃跑,后被魏某扭住,群众报警。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姚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毫克/100毫升。事发后,被告人姚某已赔偿对方损失600元。公诉机关指控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姚某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尤某证言笔录、证人魏某证言及辨认笔某被告人姚某供述,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查询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受理鉴定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毒检字第130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姚某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当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赔偿事故对方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后有逃逸情形,故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