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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朱盼福与房红雷、刘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盼福,房红雷,刘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80号原告:朱盼福,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红雷,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飞,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朱盼福与被告房红雷、刘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盼福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盼福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盼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乃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