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史各庄支行与潘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史各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负责人吕晓瑞,行长委托代理人邢志,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潘雷,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史各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潘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3594.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20元、执行费40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2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6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