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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龚勇君与高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勇君,高玉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龚勇君,男,1971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巧霞,女,汉族,鄂尔多斯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高玉勤,男,1971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勇君诉被告高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勇君于2015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勇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龚勇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