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龚勇君与高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勇君,高玉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龚勇君,男,1971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巧霞,女,汉族,鄂尔多斯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高玉勤,男,1971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勇君诉被告高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勇君于2015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勇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龚勇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