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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陆美强与黄可川、黄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美强,黄可川,黄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陆美强,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卿、李姣,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可川,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黄可玉,住址同上,系被告黄可川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美强诉被告黄可川、黄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美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陆美强负担。审 判 长  高 涵审 判 员  武晓彬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