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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律金华与辛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律金华,辛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律金华,男。被执行人辛业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辛业明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律金华提出:被执行人辛业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有工资收入,要求予以冻结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辛业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可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