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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管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管初字第14号原告: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工业园聚业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邓周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能,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周文辉,该公司经理。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珠江路460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洁,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双方当事人签有多份订货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加工行为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订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因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本案不能适用约定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 斌审 判 员  王新川代理审判员  唐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虹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