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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夏克温与蔡亮江、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克温,蔡亮江,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243-2号原告夏克温。被告蔡亮江。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3646号上东国际B座4楼。负责人周廷泽,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243-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蔡亮江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后,现被告向本院交纳保证金,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蔡亮江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臧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