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伟标与张国胜、李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标,张国胜,李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21号原告刘伟标,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被告张国胜,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李庆军,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标诉被告张国胜、李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标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标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伟标负担。审 判 长 赵 民审 判 员 张小涛陪 审 员 许庆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