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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于新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新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殷纯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燕,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新胜,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新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