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苗正凯与邢台市邢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正凯,邢台市邢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28号原告苗正凯。被告邢台市邢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孟庆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正凯诉被告邢台市邢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正凯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正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正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苗正凯负担。审判员 韩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