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相前与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相前,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胡相前被执行人:济���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济中区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