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史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立华,罗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史立华,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罗敬林,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史立华与被执行人罗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敬林的银行存款43106元(含利息2501元、案件受理费1120元、执行费4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