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翠菊与韦信余、彭焕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1)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57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翠菊与被执行人韦信余、山东中信凯丰饲料有限公司、彭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韦信余、山东中信凯丰饲料有限公司、彭焕飞既未履行本院(2014)莒十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山东中信凯丰饲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