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京胜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京胜,孙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赵纯豹,主任。被执行人孙京胜,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孙小红,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孙京胜、孙小红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京胜、孙小红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商计费征决字(2014)ZL-2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长青审 判 员 王心舸代理审判员 赵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