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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夏军,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被告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夏军支付借款人民币11,792.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夏军名下位于上海市闸北区保德路XXX弄XXX号602房产。另本院向银行、证券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还款方案。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且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了一致制定还款方案,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结束,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还款方案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