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民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平产品责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杨平。委托代理人游江南。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杨平的起诉状,诉称2014年5月3日,其(外出打工时曾借用李长忠的身份证进厂,为方便原来结识的客户和熟人联系业务便援用至今)以“东莞市颐旺鞋业有限公司”(李长忠)名义与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订立《订单合同》1份,合同约定其委托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加工两款镜面PU鞋,一款为黑色/灰色/粉红色镜面,另一款为棕色豹纹镜面,每双加工费单价分别为16元、17元。交货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等内容。合同订立后,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交付义务,逾期交货后的产品质量又不符合要求,导致其自行雇佣他人或者委托同行予以返工,造成其损失351587.31元。现起诉要求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351587.31元。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5月3日,杨平以“东莞市颐旺鞋业有限公司”(李长忠)名义与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订立《订单合同》1份,依据合同约定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为“东莞市颐旺鞋业有限公司”从事鞋类加工业务。经查,“东莞市颐旺鞋业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此单位,杨平以虚构的“东莞市颐旺鞋业有限公司”名义与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进行交易,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杭州浙中鞋业有限公司以杨平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为由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报案。2015年5月7日,该局以杨平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现该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目前,杨平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冰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