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向阳精纺有限公司与浙江舒美特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向阳精纺有限公司,浙江舒美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向阳精纺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向阳村向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丰。被执行人:浙江舒美特纺织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北大道1012号,实际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黄社溇路越隆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舒美特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美国埃利沃特生产的ASCK-S2型空压机一台[详见新中大专评字(2015)第545号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