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拍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蔡瑞华与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拍卖船舶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拍字第00012号申请人:蔡瑞华。委托代理人:刘卫军,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霓中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郑少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蔡瑞华因与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拍卖被申请人所属的“福来登156”轮。同年5月10日,申请人蔡瑞华向本院请求撤回拍卖“福来登156”轮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瑞华请求撤回拍卖“福来登156”轮的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蔡瑞华撤回拍卖“福来登156”轮的申请。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兴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