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一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125号原告董某某,女,1969年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平,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许丹丹,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