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立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梁秋波与罗定市人民政府赔偿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立行初字第4号起诉人梁秋波,男,194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梁秋波的行政起诉状。梁秋波起诉称:1995年间,被诉人罗定市人民政府征用了起诉人位于鹅肚、榃黎岗(地名)的土地2.312亩,并确定划拨给起诉人留用地153.90平方米,但被诉人直到2014年才核发建设用地使用证给起诉人,耽误起诉人合法利用留用地19年之久,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6月,被诉人打着征地的旗号,出动多台钩机、推土机推毁了起诉人正在耕作及出租的土地2.102亩,因当时是被诉人强行推土,田基部分面积无法确定。现向法院起诉,请判令被诉人赔偿起诉人土地闲置赔偿金175446元,判令被诉人核定实际占用起诉人的土地面积,并以土地出租的形式与起诉人签订协议,每月定时向起诉人发放租金。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人为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梁秋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黎标浩审判员 陈锡生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