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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何军与吴树良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军,吴树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军,男。委托代理人:杨志高,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树良,男。委托代理人:丁敏,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何军因与被申请人吴树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2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何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若顺审 判 员  陆继长代理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