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冻结锦江生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益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1275-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益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振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风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阳商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存款9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举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