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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光春与陈美平、刘红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光春,陈美平,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陈光春,经商。被申请人:陈美平,经商。被申请人:刘红霞,经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光春与被申请人陈美平、刘红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美平、刘红霞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龙泉市锦相苑7幢1单元1602室的房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美平、刘红霞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龙泉市锦相苑7幢1单元1602室(房权证:龙泉市字第001034***、001034***号)的房产。二、在执行本裁定期间,对上述查封的房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的过户手续。申请人陈光春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路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