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一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翥。被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