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根宝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根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65号罪犯张根宝,捕前系农民。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根宝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根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投改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张根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根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根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根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