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郑全东与武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全东,武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183号申请执行人:郑全东,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武莉莉,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武莉莉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柏景轩**室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武莉莉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柏景轩**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勇执行员 吴 扬执行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从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