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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石桂柱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桂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579号罪犯石桂柱,男,49岁(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2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桂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石桂柱未提出上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4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石桂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高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5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对罪犯石桂柱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石桂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石桂柱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石桂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桂柱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石桂柱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石桂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桂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