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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华平与江苏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华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淦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开元,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雨轩,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平。委托代理人董雪中,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华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23元,依法减半收取2061.5元,由上诉人江苏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