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古亦婷与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亦婷,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38-2号原告:古亦婷,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4082。被告: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涛。委托代理人:胡令涛,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莉乔,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翟炜哲。委托代理人:雷静文,女,汉族,1985年9月22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珺,女,汉族,1976年10月30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015年5月13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叶志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范莉乔、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雷静文、丁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并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亦婷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减少后诉讼请求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3528.25元,合计3578.25元(原告已预交8436.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4858.2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叶志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