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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于某、陈桂英与尹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陈桂英,尹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陈桂英,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尹忠良,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于某、陈桂英与被执行人尹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安白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某、陈桂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89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某、陈桂英与被执行人尹忠良早已自愿达成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尹忠良于2015年年末一次性还清欠款,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安白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于某、陈桂英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永日审判员  孙运功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