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民金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泌阳县支行与邱士龙、高卷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泌阳县支行,邱士龙,高卷朋,李斌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金字第01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泌阳县支行,住所地泌阳县团结路中段。代表人王俊涛,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禹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士龙,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高卷朋,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李斌堂,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诉被告邱士龙、高卷朋、李斌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明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