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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初字第13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杭州同皓电器有限公司、南通丽航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与南通丽航船舶配件有限公司、陈彦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同皓电器有限公司,南通丽航船舶配件有限公司,陈彦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352-4号原告杭州同皓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海建。委托代理人卢新才、聂玉红(特别授权)。被告南通丽航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彦亦,执行董事。被告陈彦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同皓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丽航船舶配件有限公司、陈彦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同皓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丽航船舶配件有限公司、陈彦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同皓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同皓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丽航船舶配件有限公司、陈彦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135元,由原告杭州同皓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千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