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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文祥与杨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祥,杨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44号原告赵文祥。委托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轶,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峰。原告赵文祥与被告杨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祥的委托代理人潘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赵文祥诉称,2014年9月4日,被告杨晓峰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并书写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收到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期满后,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尚欠9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杨晓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原告赵文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杨晓峰转账13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借赵文祥先生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正,期限壹个月,可分批还款。现已汇入我苏州工商银行平江支行指定帐号。”2014年10月21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尚欠90万元。后被告未能归还剩余借款,遂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借条、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文祥与被告杨晓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9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0月4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文祥借款90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0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100元,由被告杨晓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赵文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吴华周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羊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