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中富。被执行人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锋。原告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确定被告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余款504785元相应利息;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查询辖区内国土、房管、车管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皋埠镇银桥路322号的厂房、办公楼及相应土地,但均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且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本院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9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新辉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