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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洪涛与被执行人文巧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涛,文巧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42号申请人王洪涛,男。委托代理人王变红,女,系申请人之姐。被执行人文巧巧,女。委托代理人徐长元,男,系被执行人之丈夫。申请人王洪涛与被执行人文巧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眉民一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保险公司赔偿后,文巧巧未自觉履行,申请人王洪涛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标的49893.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婷审判员 王贵琴审判员 李林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