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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崔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原告刘某甲的母亲。被告刘某丙。被告刘某丁。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崔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