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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长春晏阳重型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施序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晏阳重型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王晓东,刘施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长春晏阳重型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正阳街80号1-15室。法定代表人侯芳,总经理。被告王晓东,女,47岁,汉族,系长春开运街小学教师,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施序,男,22岁,汉族,住同上。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绿民一初字第11-1号诉讼保全裁定书,查封刘忠厚生前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X街区X区X栋X号车库一套及担保人侯芳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XXX中的存款160000.00元。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忠厚生前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X街区X区X栋X号车库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侯芳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XXX中的存款16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韦廷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