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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商荣庆与许义成、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荣庆,许义成,薛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商荣庆。被告:许义成。被告:薛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商荣庆与被告许义成、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荣庆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荣庆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荣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商荣庆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