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商荣庆与许义成、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荣庆,许义成,薛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商荣庆。被告:许义成。被告:薛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商荣庆与被告许义成、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荣庆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荣庆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荣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商荣庆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