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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37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保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