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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梧路265号。法定代表人朱淑琼,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毛金,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黎德周,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法定代表人庞荣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