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6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兰州昌硕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昌硕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60016号原告兰州昌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国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法定代表人赵林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昌硕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325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昌硕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832598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海 涛人民陪审员 郭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