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1与宋×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1,宋×2,宋×3,宋×4,侯×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宋×1,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被告宋×2,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宋×3,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被告宋×4,女,1968年4月7日出生。被告侯×,女,1950年3月27日出生。被告宋×3、宋×4、侯×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细红,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3、宋×4、侯×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振秋,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1与被告宋×2、宋×3、宋×4、侯×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宋×1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 阳人民陪审员 冀凤宝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