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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1与宋×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1,宋×2,宋×3,宋×4,侯×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宋×1,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被告宋×2,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宋×3,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被告宋×4,女,1968年4月7日出生。被告侯×,女,1950年3月27日出生。被告宋×3、宋×4、侯×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细红,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3、宋×4、侯×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振秋,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1与被告宋×2、宋×3、宋×4、侯×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宋×1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 阳人民陪审员  冀凤宝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