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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蒋闪峰与高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闪峰,高自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259号原告:蒋闪峰,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自林,居民。原告蒋闪峰诉被告高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闪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自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闪峰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闪峰撤回对被告高自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蒋闪峰负担。审判员  范学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