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蒋闪峰与高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闪峰,高自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259号原告:蒋闪峰,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自林,居民。原告蒋闪峰诉被告高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闪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自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闪峰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闪峰撤回对被告高自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蒋闪峰负担。审判员 范学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