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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培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贾某。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敬田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培培、被告贾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的脾气性格与自己不符,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被告返还彩礼款86666元、苹果5S手机一部。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取回我的个人财产,不同意返还婚前彩礼、手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13年春天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农历1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2月15日因琐事发生争吵而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原告无个人财产在被告家存放。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并征得双方同意,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前婚后财产情况。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当事人各自进行了陈述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诉称,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认识后中间还“分手”了一次。婚后发现被告脾气不好,经常为琐事摔东西,和我的家人关系紧张。2014年7月份被告还以自杀方式威胁我,我们曾准备协议离婚。我和被告之间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证实其主张,原告申请了其堂兄弟宋某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为原被告经常吵架、摔东西,被告与原告母亲吵架,被告自杀过。被告庭审陈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婚后感情很好,没有经常吵架,我不让原告无证驾驶,对他很是关心。我脾气不好,原告婚前认可,我摔东西是因为我生病了,原告没有来看我。被告在2015年3月1日调解笔录中陈述,我与原告认识了一年结的婚,中间因原告答应婚前买汽车而没有买“罢亲”了(解除恋爱关系)。后原告家买了车我们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夏天我与原告吵架,原告要求离婚,和好后原告的母亲、姐姐骂我来。2014年底因原告怀疑我而发生矛盾,春节前我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对我不信任,我们没有感情了。我要求取回嫁妆,结婚前他家给我买的长城牌汽车(价值6万余元)分给我一半,他答应我的条件我就离婚。原告提供的证人是原告的亲戚,存在利害关系,并且证人也称他只是路过听见并未亲眼所见,其亲属证言不可采信。原告申请的证人宋某因与原告有亲属关系,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与证人证言相印证,故本案仅对该证言与被告陈述一致的部分予以采信。第二个争议焦点:婚前婚后财产情况。(一)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根据2015年3月3日财产登记笔录所示,被告的个人财产有转角布艺沙发一套(三件)、玻璃茶几一个(一个角已损坏)、柜一套(共五门)、双门推拉柜一个、创维42吋液晶彩电一台、玻璃电视柜一个、格力挂式空调两台、海尔三门冰箱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热水器一台、石头餐桌一张、餐椅四把、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威王电磁炉一个(带锅两个)、电高压锅一个、电吹风机一个、组装电脑一套(附三个音箱)、电脑桌一张、电脑椅一把、床头一个、床头柜两个、五指沙发一对、鞋柜一个、木挂衣架一个、装饰架一个、石英钟一块、暖壶两把、电热水壶一个、遥控器三个(电视、空调用)、垃圾桶四个、皮鞋三双、拖鞋三双、枫树假花一盆、油画三块、储物盒一个、旋转拖把一套、蜈蚣玩具一个、塑料花六盆、带花花架两个、塑料筐两个、塑料盆两个、蒜钵一个、靠垫七个、床上用品四套(每套四件)、地毯四块、床头柜布两块、粗布一轴现在原告处存放。被告要求返还个人财产。原告对被告的个人财产及存放地点均没有异议,予以认定。(二)原告婚前财产,1、原告陈述婚前用1100余元给被告购买皮草上衣一件,在原告处存放。2、婚前给付被告彩礼大小贴共86666元,并且彩礼款都是原告的父母向亲戚借的钱,为此造成原告家庭经济困难,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款。3、婚前原告给被告购买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5100元,现由被告使用,要求返还手机或退还5100元。被告对原告陈述的皮草上衣及苹果5S手机予以认可但均称是赠予,不同意返还。关于彩礼款,在2015年3月1日被告的调解笔录中,被告承认原告确实是给了86666元彩礼款,被告在庭审中予以否认,并认为调解笔录中的妥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同意返还彩礼款。2015年3月1日被告的调解笔录是被告对感情、财产问题进行的陈述,并非是被告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进行的妥协认可,故认定该调解笔录具有证据效力。(三)婚后共同财产,原告称没有共同财产,但我的工资现在剩有5000元,被告的工资不知道有多少。被告陈述我挣得工资都由原告保管,都用于家庭日常消费。(四)婚后共同债务,原告称我借我的朋友贾证、王力城各1000元、借我姐夫1000元、借我母亲3800元、借我父亲1500元,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陈述借其母亲4000元、借其朋友梦飞10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综合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及对证据的当庭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后曾产生矛盾解除恋爱关系,结婚后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发生争吵,有摔东西现象,被告与原告家人关系不睦。2014年7月份,双方发生较为激烈的矛盾冲突,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个人财产一部分现在原告处存放。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款大小贴86666元、给被告购买皮草上衣一件价值1100余元,购买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5100元。原、被告婚后有共同财产工资款5000元由原告保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期间均发生过较为凸显的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建立,未生育子女使较薄弱的夫妻感情未能进一步巩固,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把财产分割作为离婚与否的条件,并认可没有感情了,故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的离婚之诉应予准许,被告辩解夫妻感情未破裂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的个人财产准予从原告处取走。原告婚前给被告购买的皮草上衣一件,为被告个人生活用品且价值不大,应归被告所有。原告婚前基于婚姻关系缔结给被告购买的苹果5S手机一部5100元,现由被告使用,故该手机归被告所有,考虑价值较大,适当返还原告手机款2000元。在农村为孩子结婚购建房产、操办婚礼、给付彩礼、购买汽车等开支巨大,往往导致生活困难。本案中原告方为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婚前给付被告的彩礼款达86666元,数额不菲,考虑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款38000元。原告手中工资5000元为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原被告均称有共同债务,因双方互相否认,并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二、被告的个人财产准予从原告处取走。(附财产清单)三、皮草上衣一件、苹果5S手机一部归被告所有,被告返还原告手机款及彩礼款共40000元。四、原告持有的共同财产现金5000元平均分割,由原告给付被告25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敬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占伟财产清单转角布艺沙发一套(三件)、玻璃茶几一个(一个角已损坏)、柜一套(共五门)、双门推拉柜一个、创维42吋液晶彩电一台、玻璃电视柜一个、格力挂式空调两台、海尔三门冰箱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热水器一台、石头餐桌一张、餐椅四把、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威王电磁炉一个(带锅两个)、电高压锅一个、电吹风机一个、组装电脑一套(附三个音箱)、电脑桌一张、电脑椅一把、床头一个、床头柜两个、五指沙发一对、鞋柜一个、木挂衣架一个、装饰架一个、石英钟一块、暖壶两把、电热水壶一个、遥控器三个(电视、空调用)、垃圾桶四个、皮鞋三双、拖鞋三双、枫树假花一盆、油画三块、储物盒一个、旋转拖把一套、蜈蚣玩具一个、塑料花六盆、带花花架两个、塑料筐两个、塑料盆两个、蒜钵一个、靠垫七个、床上用品四套(每套四件)、地毯四块、床头柜布两块、粗布一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