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字第00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杨佳瑜诈骗退赔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杨佳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00306-2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被执行人杨佳瑜,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杨佳瑜诈骗退赔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佳瑜在xxx银行的股权及收益,冻结期限为二年,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续行冻结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4)古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